
企業合規科普 第八期
發布時間:2022-11-08 14:36
【小結】
從歷史的角度看,企業合規是針對企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而確立的一種公司治理方式。最初,企業合規屬于一種由企業和行業協會推行的內部治理方式。后來,隨著政府監管力度的加強,企業合規從原來的依法依規經營,變成了在行政監管激勵和刑事激勵下的企業治理方式。在諸多國際組織的推動下,企業合規逐漸成為一種新的國際公司治理方式,不僅為一些國際公約所確立,還成為國際組織督促企業改變經營方式的執法激勵機制。因此,企業合規不僅具有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的含義,還是企業自我治理、自我監管和自我整政的治理方式,更是一種在陷入執法調查時獲得寬大處理的激勵機制。
企業合規剛被引人我國行政臨管體系不久,一些企業開始了建立合規體系的努力,一些法律服務機構也嘗試為企業提供合規服務。但是,假如不對企業合規的含義和性質作出準確的定位和認識,那么,無論是監管部門、企業,還是法律服務機構,都有可能偏離企業合規的發展方向,甚至因為無法建立有效的合規計劃而給企業造成更大的合規風險和經濟損失。
原則上,企業合規是為了避免企業自身合規風險而建立起來的治理休系,盡管它有時會使企業高管獲得收益,但從不質上不是“保護企業高管”的管理機制。有時為了維護企業的最大利益,實現企業責任與員工責任的有效切割,企業甚至還要對直接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紀律懲罰,交給執法邰門和司法機關予以處理。與此同時,企業合規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風險防控”,甚至也不等于籠統的“法律風險防控”。企業合規對于經營領域的業務風險和內部管理中的財分風險沒有防范效果,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風險防控”,而是針對行政處罰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所建立的專門的公司治理機制。對于那些參與國際組織招投標項目的企業而言,企業合規還有助于防止那種國際執法處罰的風險。不僅如此,對于那些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而言,建立合規機制不僅屬于一種道德義務,更屬于一種法律義務,因為國家法律和行政監管法規中確立了強制合規的制度,行政法和刑法開始將企業合規確立為一種執法激勵機制,不履行合規管理義務,企業就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并因此承擔諸多方面的損失。從道德問題變成法律問題,這恰恰是企業合規得到普遍確立的制度保障。
(內容整理自 陳瑞華教授所著《企業合規基本理論》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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